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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170号

赵某、杜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