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31执87号

赵建平诉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平,王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42233196910082518,保德县腰庄乡赵家峁村人,现住保德县城。

被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身份证号612723198310230413,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苍贺峁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旭东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东有房产证号为Y11003831,预售证号:200184,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广安路振业泊墅7号楼一单元2702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旭东房产证号为位Y11003831,预售证号:200184,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广安路振业泊墅7号楼一单元2702室的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王旭东责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旭东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旭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迖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斌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旭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