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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25号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6913-1。法定代表人陆文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普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301-6。法定代表人严忠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6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51.54元(含执行费12644.07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