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48号原告罗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XXXXXX,身份证号码XXX。第三人深圳市XXX和集团,住所地深圳市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第三人深圳市XX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芬诉被告张XX军、第三人深圳市XXX和集团、第三人深圳市XX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6年7月7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芬、被告张XX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芬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张XX军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罗XX芬承担;反诉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张XX军承担。
审 判 长 邹东强
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
人民陪审员 孙 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