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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4119号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杜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杜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119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叶少荣。

委托代理人:钟宏炬,系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悦,系。

被告:杜保安,男,汉族,住址: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31本院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杜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海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祯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