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119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叶少荣。
委托代理人:钟宏炬,系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悦,系。
被告:杜保安,男,汉族,住址: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31本院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杜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保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海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祯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