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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040号

叶婉枝与方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婉枝,方泽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040号原告叶婉枝,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婉敏,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泽霞,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叶婉枝诉被告方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宁斌担任

审判长,并与

审判员候德、陈青兰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立下字据约定三个月归还,只需向原告支付资金使用费及手续费6万元,逾期归还按每天千分之九计算经济损失。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利息为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于借款当日起向原告支付当月资金使用费4万元及手续费2万元,本金于2015年7月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每天逾期金额的9‰计算经济损失给原告。同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50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账号62×××39)。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因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据、委托书、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对借款期三个月内双方约定资金使用费及手续费为6万元,并未超出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限制,对此可予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逾期归还按借款金额9‰计算损失,上述可视为对逾期借款利息的约定,但年利率已明显超过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限制,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方泽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婉枝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7月1日前利息为60000元,自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宁斌

审判员  侯 德

审判员  陈青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