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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32号

范三梅、张振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三梅,张振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范三梅,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张振香,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范三梅与张振香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三梅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坤奇

审 判 员 严云杰代

审判员 徐小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麻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