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范三梅,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张振香,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范三梅与张振香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三梅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坤奇
审 判 员 严云杰代
审判员 徐小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麻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