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传伟,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侯传平,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陈修刚,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林传伟与侯传平、陈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62×××16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