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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544号

何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54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冬青,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范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范家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