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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384号

陈智明与王坤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智明,王坤城,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384号原告陈智明,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坤城,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伟,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明与被告王坤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智明以与被告王坤城、张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智明负担。

审判员  林坤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