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384号原告陈智明,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坤城,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伟,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明与被告王坤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智明以与被告王坤城、张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智明负担。
审判员 林坤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