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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1427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李亮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李亮广,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李亮广,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亮广、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0)临兰山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广位于兰山区曹王庄居委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亮广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居民楼2号楼××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亮广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居民楼2-2号楼××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