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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527-1号

原告徐剑峰诉被告周荣、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剑峰,周荣,赵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527-1号原告徐剑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周荣,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芳,女,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峰诉被告周荣、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3650元,其余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建超

审判员  刘玉莲

审判员  王素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