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527-1号原告徐剑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周荣,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芳,女,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峰诉被告周荣、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3650元,其余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建超
审判员 刘玉莲
审判员 王素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