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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450号

黄汝勋与王文德、曾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汝勋,王文德,曾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翁源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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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450号原告黄汝勋,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李自生,翁源县法律援助处驻官渡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文德,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曾军,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翁源县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674号06铺首层。负责人何永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勋诉被告王文德、曾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翁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汝勋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原告黄汝勋负担。

审判长  何高兴

审判员  胡学军

审判员  李锦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