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87号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祥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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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87号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祥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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