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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187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87号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祥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