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65878-8。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继红与周小平、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周小平、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过多案情比较复杂,财产暂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献忠
审 判 员 卢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