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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30号之一

胡继红、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继红,周小平,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65878-8。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继红与周小平、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周小平、宜丰县凯阳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过多案情比较复杂,财产暂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献忠

审 判 员  卢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