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315号原告徐占兰。被告许玲军。被告杨一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负责人张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兰与被告许玲军、杨一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76元由原告徐占兰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