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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2906号

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2906号原告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3-02室。法定代表人宋文成,执行董事。(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尤宏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38634号《关于第16425862号“天下名WORLDNA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4月27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6月12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6月30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6425862号“天下名WORLDNAME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第3579720号“天下名”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67818号“名”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4218339号“名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第4853732号“WORLDNAM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第7959145号“天下名堂”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WORLDNAME”与引证商标一“WORLDNAME”相同,且“WORLDNAME”可译为“世界名”,也可意译为“天下名”,与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天下名”中文对应。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天下名”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天下名堂”之中,且“堂”字为表示场所的词语,缺乏显著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和整体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商标1.

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6425862。3.申请日期:2015年3月2日。4.标识: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6):张贴广告、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考试课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

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苏定瑞。2.注册号:4853732。3.申请日期:2005年8月23日。4.核准日期:2009年4月7日。5.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19年4月6日。6.标识: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7):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文秘、会计、拍卖等。(二)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重庆五库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注册号:79591453.申请日期:2009年12月30日。4.核准日期:2011年5月28日。5.专用权有效日期至:2021年5月27日。6.标识: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4、3506、3508):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开发票。

二、其他事实2015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复审申请。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并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上述事实,有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由汉字“天下名”和英文“WORLDNAM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WORLDNAME”,并与引证商标三“天下名堂”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解读等方面较为相近,未存在明显的特征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原告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告认定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兆欢

书 记 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