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191号原告曹安凡,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告涂云辉,男,贵州省江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凡与被告涂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安凡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安凡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安凡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习 洋 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