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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191号

曹安凡与涂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安凡,涂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191号原告曹安凡,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告涂云辉,男,贵州省江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凡与被告涂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安凡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安凡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安凡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习 洋 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