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7民初896号

龙某甲与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896号原告龙某甲,农民。被告龙某乙,农民。

原告龙某甲诉被告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11日,由

审判员杨义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义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