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执350号

鲁秀刚与曹洪和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秀刚,曹洪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350号

申请人:鲁秀刚,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曹洪和,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鲁秀刚与被执行人曹洪和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洪和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