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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773号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773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军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