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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118号

姜明生与徐延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姜明生,徐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18号

原告:姜明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葛亮,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生诉被告徐延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