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18号
原告:姜明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葛亮,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生诉被告徐延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