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董兆卿,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恩甫,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董兆卿与被执行人王恩甫、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