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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130号

董兆卿与王恩甫、陈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兆卿,王恩甫,陈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董兆卿,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恩甫,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董兆卿与被执行人王恩甫、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