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负责人王明灯,系该行行长。被告罗桂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刘君,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与被告罗桂明、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