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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财保18号

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对赵亚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赵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财保18号

申请人:赵志杰,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申请人:赵志方,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

申请人:王文英,女,193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

申请人:郑凤善,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图县。

被

申请人:赵亚男,男,现羁押于汪清县看守所,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申请人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与被申请人赵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赵亚男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车籍。并用所有权人为赵秀彩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损坏、买卖和过户);

二、扣押赵秀彩所有的坐落于二道白河镇百林西区育红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图房权证二道白河字第XX**号,面积为50.40平方米)的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爽江

审判员  祝顺伟

审判员  林宇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