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财保18号
申请人:赵志杰,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申请人:赵志方,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
申请人:王文英,女,193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
申请人:郑凤善,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图县。
被
申请人:赵亚男,男,现羁押于汪清县看守所,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申请人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与被申请人赵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赵亚男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车籍。并用所有权人为赵秀彩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志杰、赵志方、王文英、郑凤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损坏、买卖和过户);
二、扣押赵秀彩所有的坐落于二道白河镇百林西区育红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图房权证二道白河字第XX**号,面积为50.40平方米)的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爽江
审判员 祝顺伟
审判员 林宇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