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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7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诉杜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杜成霞,翟少华,朱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7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第一

被告:杜成霞。第二

被告:翟少华。第三

被告:朱文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与杜成霞、翟少华、朱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诉称:2015年3月17日,杜成霞在我行前炼分理处借款3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此笔借款由翟少华、朱文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日期过后杜成霞未能偿还贷款,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成霞立即偿还所欠欠款本金3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翟少华、朱文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凤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