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47号原告罗友勇,男。被告兰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友勇与被告兰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友勇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友勇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