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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47号

原告罗友勇与被告兰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友勇,兰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47号原告罗友勇,男。被告兰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友勇与被告兰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友勇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友勇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