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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748号

李青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冯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青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冯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荣,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6016。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梁中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海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725。

上诉人李青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冯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9日,上诉人李青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青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青荣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青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静芳

审 判 员  谢启杰

代理

审判员  罗惠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