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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60号

梁士发与马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士发,马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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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60号申请��行人梁士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马良,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士发与被执行人马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