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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999号之二

唐康康与江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康康,江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999号之二

原告:唐康康,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江宏林,男,37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唐康康诉被告江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康康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康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康康撤回对被告江宏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康康负担。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静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