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03执6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爱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毛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
毛爱国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03执6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爱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毛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