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583号
原告:明晓兵。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被告:杨德明。
被告: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肥乡县恒超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明晓兵与被告杨德明、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肥乡县恒超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