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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保19号

XX与赵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赵国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9号申请人XX,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国金,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赵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6)陕0102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国金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国金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管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