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11号
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海,该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宣州区杨柳镇杨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州区杨柳镇杨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2605.5元,由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美龄
审 判 员 赵 惠
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