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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147号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远弟、黄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远弟,黄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147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10楼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兴光。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远弟,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黄丹,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远弟、黄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980元,应退回990元。

审判长  邹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