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3378-3398号 3378号-3398号案件共同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兴科技园A4-1407房,组织机构代码:32634874-4。 负责人林惠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礼彬,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利勇,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3378号案件被告蒋志山,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耒阳市, 3379号案件被告张倒蛋,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灵宝市, 3380号案件被告邓小聪,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3381号案件被告林康明,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3382号案件被告李辉,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3383号案件被告方有成,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建德市, 3384号案件被告李伟科,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3385号案件被告温建光,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3386号案件被告陈建设,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明溪县, 3387号案件被告谢李荣,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明溪县, 3388号案件被告高阿彪,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利辛县, 3389号案件被告李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 3390号案件被告朱敏,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瑞金市, 3391号案件被告陈武钦,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地址:广东丰顺县, 3392号案件被告XX,男,��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3393号案件被告庞红斌,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洋县, 3394号案件被告胡铁君,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县, 3395号案件被告彭浩,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3396号案件被告田庆丰,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3397号案件被告刘基峰,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叶县, 3398号案件被告曹艾辉,南,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3379-3396号案诉讼代表人胡铁君,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县, 3397、3398号案件诉讼代表人张捣蛋,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灵宝市, 3378-3398号案件共同第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101-1室,组织机构代码:30065905-0。 法定代表人林惠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礼彬,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利勇,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蒋志山、张倒蛋、邓小聪、林康明、李辉、方有成、李伟科、温建光、陈建设、谢李荣、高阿彪、李飞、朱敏、陈武钦、XX、庞红斌、胡铁君、彭浩、田庆丰、刘基峰、曹艾辉等21人、第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利勇,被告张倒蛋、李辉、方有成、李伟科、温建光、谢李荣、高阿彪、李飞、朱敏、陈武钦、XX、庞红斌、胡铁军、彭浩、田庆丰,3378-3396号案诉讼代表人胡铁君,3397、3398号案件诉讼代表人张捣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志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双方对于各被告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前银行转账平均工资等无争议,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关于加班工资:仲裁裁决驳回了被告蒋志山等21人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双方对此项裁决结果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因上述21名被告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原告依据公司《驾驶员管理手册》解除与该21名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解除与上述21名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考勤记录》、《GPS轨迹记录》、《证据说明》为证。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各被告主张,被告系被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赔偿金。各被告并向本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银行流水》为证。原告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1名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其提交的《考勤记录》、���GPS轨迹记录》、《证据说明》均系原告单方制作,各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各被告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原告解除与21名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合法理由,应当向各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各被告诉请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予支付。经核算,被告蒋志山等21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合计205908.25元。 四、关于连带责任:原告是第三人的分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对原告的支付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蒋志山等21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34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蒋志山等21人加班费共计202077元;3、第三人对请求事项1至2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 六、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21名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720.43元;2、第三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21名被告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各被告仲裁裁决结果详见附表) 七、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深南人仲案【2015】3029-3049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支付被告蒋志山等21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908.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志山等21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205908.25元(各被告所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详见附表); 二、第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颂 附表: (2016)粤0305民初3378-3398号系列案附表(单位:元) 案号 姓名 基本情况 被告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判决结果 入职时间 (年月日) 离职时间 (年月日) 职务 离职前平均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加班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职期间平时加班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职期间平时加班工资 3378 蒋志山 2015.7.29 2015.11.12 司机 6510.74 6500 5031 6500 0 6500 0 3379 张倒蛋 2015.5.8 2015.11.15 司机 6993.16 13000 10062 13000 0 13000 0 3380 邓小聪 2015.7.28 2015.11.10 司机 5392.76 6500 5031 5392.76 0 5392.76 0 3381 林康明 2015.7.28 2015.11.10 司机 5697.86 6500 5031 5697.86 0 5697.86 0 3382 李 辉 2015.4.22 2015.11.12 司机 6249.8 13000 10062 12499.6 0 12499.6 0 3383 方有成 2015.4.1 2015.11.10 司机 4446.83 13000 11739 8893.66 0 8893.66 0 3384 李伟科 2015.5.8 2015.11.10 司机 4831.98 13000 10062 9663.96 0 9663.96 0 3385 温建光 2015.7.28 2015.11.10 司机 5200.23 6500 5031 5200.23 0 5200.23 0 3386 陈建设 2015.7.16 2015.11.15 司机 6001.09 6500 5869 6001.09 0 6001.09 0 3387 谢李荣 2015.8.6 2015.11.14 司机 5929.9 6500 5031 5929.9 0 5929.9 0 3388 高阿彪 2015.2.28 2015.11.12 司机 6519.7 13000 13416 13000 0 13000 0 3389 李 飞 2015.4.14 2015.11.12 司机 5135.43 13000 10900 10270.86 0 10270.86 0 3390 朱 敏 2015.4.24 2015.11.12 司机 6743.31 13000 10900 13000 0 13000 0 3391 陈武钦 2015.4.11 2015.11.10 司机 4948.06 13000 11739 9896.12 0 9896.12 0 3392 肖 华 2015.4.10 2015.11.10 司机 5680.68 13000 11739 11361.36 0 11361.36 0 3393 庞红斌 2015.4.9 2015.11.13 司机 6218.22 13000 11739 12436.44 0 12436.44 0 3394 胡铁君 2015.4.8 2015.11.12 司机 6615.49 13000 11739 13000 0 13000 0 3395 彭 浩 2015.4.1 2015.11.12 司机 5398.93 13000 11739 10797.85 0 10797.85 0 3396 田庆丰 2015.3.30 2015.11.10 司机 5032.5 13000 11739 10065 0 10065 0 3397 刘基峰 2015.4.14 2015.11.14 司机 6462.96 13000 11739 12925.92 0 12925.92 0 3398 曹艾辉 2015.4.1 2015.11.14 司机 5187.82 13000 11739 10375.64 0 10375.64 0 合计 234000 202077 205908.25 0 205908.25 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