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第123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上海剪刀石头布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村刘庄12号。
委托代理人:秦铁一,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继红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