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52号原告韩雪冰,女。被告李振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冰诉被告李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韩雪冰提供的李振波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韩雪冰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雪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蔡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