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1051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常某某,男,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梁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之后被告以诱骗、威胁与原告发生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怀孕期间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日趋恶化,2016年1月3日生男孩常沐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无故辱骂殴打原告,2016年3月30日原告离开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多,草率成婚,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常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时间属实。婚后原、被告关系一直尚好,婚后生有一个孩子,足以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于201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1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原、被告于2016年1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常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3月3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结婚登记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事实;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生活中理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6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系双方未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又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夫妻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李某某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