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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721号

刘爱藩与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藩,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藩,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