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坚,男。被执行人唐奇志,男。黄志坚申请执行唐奇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奇志与苏海英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