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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812号

黄志坚与唐奇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志坚,唐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坚,男。被执行人唐奇志,男。黄志坚申请执行唐奇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奇志与苏海英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