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3906号
原告:张路,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郑照明���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蔡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李杰表哥。
原告张路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路委托代理人郑照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加之之前2.5万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5万元。为此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月14日,被告重新确认该笔借款并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6年9��30日前付清余款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依约偿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10.5万元(庭审中变更为9.5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75元(暂计至2016年4月31日,10.5×3月×6%÷12,后续利息计至付清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对多次催款没有偿还有异议,原告没有任何催讨,被告支付2万元后15日内就起诉(指2016年2月26日,之后没有沟通又起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出借款105000元的事实;2、协议责任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出借款105000元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告向被告汇款80000元的事实;4、杭州睿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张路个人参保信息,证明被告为杭州睿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任监事。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应予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一份“借条”,载明:李杰拿奥迪A5向张路抵押借款80000元,在借款期间奥迪A5归属张路名下财产,李杰拥有使用权并每月按时还车贷,如未连续两个月还款按时,车直接归属张路,并李杰欠张路25000元。该借条还约定其他内容。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责任书”一份,约定:1、李杰以张路名义按揭购买的奥迪A5浙A×××××,车辆跟车牌归属李杰,后期出现所有跟车相关事件跟张路无关,由李杰全权承担。2、李杰欠张路105000元,还款账号62×××73(交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3、第一次还款4万元整,还款期限2016年1月31日前,第二次剩余6万5千元整还款期限2016年9月30日止。4、车贷由李杰按时还入银行,如出现信用黑户,由李杰恢复张路信用征信。5、之前所签协议全部无效作废,…。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6)浙0106民初1557号所有权确认案件中,原告认可被告还款2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05000元事实清楚。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分两期归还,但被告在第一期约定归还期限内只归还4万元中的2万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告辩称未及时归还是因为原告起诉其所有权确认案件,但该案件被本院依法驳回后,被告也未及时归还该笔欠款,因此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称,原告归还的2万元中,其中1万元是工资,但未有证据证明,且原告在起诉被告的(2016)浙0106民初1557号所有权确认案件中认可归还欠款2万元,因此,原告所谓被告归还2万元中有1万元为工资的陈述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责任书”确认其中的6.5万元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该欠款虽未到期。但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第一批欠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并归所有欠款。逾期还款利息应以到期未归还的2万元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全部欠款为基数。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偿还张路欠款85000元,逾期利息300元(2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4月31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计至付清日止),合计85300元。
二、驳回张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李杰负担966元,张路负担250元,其中李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钱让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