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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455号

胡治民与熊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治民,熊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455号

原告:胡治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有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治民诉被告熊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治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有金在银行的存款或公积金46000元。原告胡治民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治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有金银行的存款或公积金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清平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