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455号
原告:胡治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有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治民诉被告熊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治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有金在银行的存款或公积金46000元。原告胡治民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治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有金银行的存款或公积金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清平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