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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29-1号

姚天焱与邹权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天焱,邹权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姚天焱,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邹权修,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姚天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权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邹权修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舟支行账户62103313********的存款2534.00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肆元整)。此款请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

二、划拨被执行人邹权修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舟支行账户62109913********的存款151.00元(大写壹佰伍拾壹元整)。此款请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