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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628号

冯丽敏诉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丽敏,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628号

原告:冯丽敏,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闫集镇孔楼行政村,现住萧县。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徐家坤。

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住所地萧县。

负责人:孙洪银,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敏诉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市萧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苏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确,不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