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6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雷某某,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其它明确身份信息。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起诉时未提供被告雷某某明确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经本院通知原告王某某提供被告雷某某上述身份信息后,被告雷某某仅重新提供了住所地。本院按照该地址向被告雷某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邮件因收件人长期不在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起诉的被告雷某某不明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