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2200号

张付有与李连喜、翁凤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付有,李连喜,翁凤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00号原告张付有被告李连喜被告翁凤阁原告张付有与被告李连喜、翁凤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我在跑沟子上洼开垦出3块地,面积0.66亩,经营收益30多年无争议。2014年秋天,被告翁凤阁之妻白秀娥让我给她扛高粱,我因正患感冒,没给扛,于是怀恨在心。2015年夏天,白秀娥就鼓动被告翁凤阁、李连喜将我的0.66亩土地上的玉米给毁掉,2016年又毁了一次,两年共给我造成经济损失1300多元。为此,我找到村里、镇里、信访局,可他们让我起诉。我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付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