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志。被执行人姜琳。被执行人许金辰。申请执行人张继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琳、许金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琳、许金辰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琳、许金辰收入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