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65号
申请人:苏金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陈红,女,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苏金城、陈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金城、陈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5日经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红欠苏金城借款本金47000元整,于2016年7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因本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次了结,再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宫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