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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139号之一

张改巧与张栓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改巧,张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139号之一原告张改巧,女,194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委托代理人杨智伟,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系原告次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栓德,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委托代理人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巧与被告张栓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张栓德因对渑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受理,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 国 辉

代理

审判员 上官利锋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艳 来源:百度“”